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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貴公司蒐集本人個人資料係為以下特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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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係為以下特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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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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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之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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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循國內外法令規定(包含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簡稱FATCA)、相關跨政府協議、基金註冊地政府之規定及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而辦理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盡職調查及申報個人資料及財務細節予國內外稅務機關及境外基金機構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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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貴公司所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以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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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以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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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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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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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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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3移民情形、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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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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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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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期間:視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其利用期間為該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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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區:本國及貴公司所銷售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所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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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象:本公司、系列基金銷售及代收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包含所屬集團之關係企業及指定機構)、申購及贖回款項收付銀行(包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基金投資往來機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特定目的內之委外作業機構、主管機關、法院、其他依法有查詢權或調查權之機關及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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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方式:電子文件、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利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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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本人就貴公司保有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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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但依法貴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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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但本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而為適當之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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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請求貴公司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但依法為貴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本人之請求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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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行使以上權利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貴公司,但屬於基金受益人之資料者,為保障本人權益,應以貴公司規定之申請書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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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但若拒絕提供,貴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